(2016)赣04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昌后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昌后,石周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刑终103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昌后,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432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南县青树嘴镇新跃村第十七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周阳,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身份证号4221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一马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昌后、石周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九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昌后、石周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杨昌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石周阳,采用T字型起子撬锁的手段,在九江县县城多次盗窃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昌后来到九江县甘泉小区,利用T字型起子将被害人熊小云的绿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6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昌后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初的一天12时许,他从九江打的到九江县,下车后走到一个比较旧的小区里,看到一辆电动车停放在一个单元过道那,没锁大锁,他就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起子将电动车发动,然后他就骑着电动车到湖北小池将车卖掉了;(2)被害人熊小云的陈述,2015年4月1日11时许,她将电动车停放在甘泉小区15栋2单元楼道口,13时许她下楼时发现电动车被盗了;(3)被告人杨昌后指认现场照片;(4)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九价鉴字(2015)第5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67元。2、2015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石周阳驾驶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杨昌后一同来到九江县,窜至万客汇附近,被告人石周阳望风,被告人杨昌后用T字型起子将被害人欧阳军涛停放在神话网吧楼下的台隆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66.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昌后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的一天21时许,石周阳骑助力车载他一起来到九江县万客汇,他下车寻找目标,石周阳在车子上帮他望风。他在万客汇里的一个网吧楼下发现一辆电动车没上大锁,他就用携带的T字型起子将电动车发动,得手后就打电话给石周阳让其骑其自己的电动车去九江等他,他骑偷来的电动车到湖北小池以五、六百元的价格将车卖掉了,回到九江后他分给石周阳200元;(2)被告人石周阳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杨昌后叫他送其到九江县去,他知道杨昌后是去九江县偷车,他便骑车送杨昌后到了沙河岗亭红绿灯附近把杨昌后放下来,然后他在路边等,过了一会杨昌后打电话来叫他先走,应该是已经偷到了电动车,他就骑车回九江了;(3)被害人欧阳军涛的陈述,2015年4月19日晚上6点左右,他将电动车停放在神话网吧下面,11点左右准备回家时发现车子不见了,查监控发现9点55分有个人将他车子推走了;(4)收据;(5)被告人杨昌后指认现场照片;(6)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九价鉴字(2015)第5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66.2元。3、2015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杨昌后驾驶助力车来到九江县,将被害人万桢停放在格莱特咖啡店门口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昌后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骑着自己的助力车来到九江县河边,在一个咖啡店门口看到一辆白色的电动车钥匙没拔,就骑着这个白色的电动车到湖北小池将车卖掉。第二天中午,他坐车到九江县将自己昨晚停放在咖啡店附近的助力车骑回九江;(2)被害人万桢的陈述,2015年4月25日晚8点左右,他骑电动车到了河边的格莱特咖啡店,将电动车停在店门前的人行道上,没锁大锁。10点50左右,他发现电动车不见了;(3)被告人杨昌后指认现场照片;(4)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九价鉴字(2015)第5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4元。4、2015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昌后来到九江县武装部门口,用T字型起子将被害人曾帅的绿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99.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昌后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5月的一天下午,他从九江打的到沙河,在一中下车后走到武装部,看到树下停了一辆没上大锁的电动车,他就用携带的T型起子将电动车打开,然后骑车到小池将车卖掉;(2)证人曾国良的证言,2015年5月2日13时左右,他儿子曾帅将电动车停放在一中大门外,晚上9点发现车子不见了,听同学说下午5点左右车就不见了;(3)合格证、登记单、票据;(4)被告人杨昌后指认现场照片;(5)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九价鉴字(2015)第5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99.4元。5、2015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石周阳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杨昌后来到九江县,窜至火车站附近的新悦豪庭工地,被告人石周阳望风,被告人杨昌后用T字型起子将被害人李桂玲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33.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昌后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石周阳骑助力车载他到九江县,经过火车站来到一个工地门口,看到工地旁边停放了一辆电动车没锁大锁,石周阳在车子上帮他望风,他就下车用T型起子将电动车发动,过了一会石周阳打电话给他说先走,他就骑着偷来的电动车到小池将车卖掉,回到九江后分给石周阳200元;(2)被告人石周阳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5、6月份,杨昌后叫他送其到九江县去,他知道杨是去偷车,他就骑车送杨昌后到了火车站边上的一个地方,然后他就在路边等,过了十多分钟他打电话给杨昌后说父亲病了要先回去,杨昌后同意了,他就先回九江了;(3)被害人李桂玲的陈述,2015年5月5日上午8点半,她将电动车停放在新悦豪庭售楼部旁边的工地过道处,到下午5点半左右下班时发现电动车被盗了,听别人说下午1点多钟就没看到她的电动车;(4)合格证、保修卡;(5)被告人杨昌后指认现场照片;(6)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九价鉴字(2015)第5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33.6元。6、2015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石周阳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杨昌后来到九江县预谋行窃,窜至阳光家园小区,二人分别使用T字型起子将被害人姚玲玲的台隆牌电动车和被害人李秀枝的绿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台隆牌电动车及绿驹牌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2451元和204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昌后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份的一天23时许,石周阳骑助力车载他到了上次偷车的那个工地旁边的一个小区,石周阳将骑来的助力车停放好,他们俩就下车在这个小区内寻找目标。他在一个单元楼道内发现一辆电动车,石周阳也在离他二、三十米元的楼道内发现一辆电动车。他用携带的T型起子撬开大锁并将电动车发动,石周阳也用其自己带的起子撬开另一部电动车的锁并将车发动,然后他们两人就分别骑着偷来的电动车往九江方向逃走。他骑到小池将车卖掉,石周阳后来也将电动车卖了,这次钱是各自卖各自得。后来石周阳自己又到这个小区骑回了他自己的助力车;(2)被告人石周阳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份的一天,他找到杨昌后说想搞钱,当天晚上10点多钟他们来到九江县寻找目标下手。窜至一个坡旁边的小区,在小区里他们就各搞各的,他用T型起子将电动车大锁撬开,然后骑着这辆车回九江,杨昌后也骑了一辆电动车出来,他到九江后将车卖了;(3)被害人姚玲玲的陈述,2015年7月8日21时30分左右,她回家将台隆牌电动车停放在阳光家园小区4期2栋1单元门口,第二天早上上班时发现车不见了;(4)被害人李秀枝的陈述,2015年7月8日18时许,她将电动车停放在阳光家园廉租房2栋3单元门口,晚上9点30分还下楼给电动车充电,到了第二天早上6点30分下楼时发现车不见了;(5)备案卡、合格证、保修单、收据;(6)被告人杨昌后指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及视频情况说明;(8)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九价鉴字(2015)第5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台隆牌电动车及绿驹牌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2451元和2048元。2015年7月27日,九江县公安局民警在九江县神话网吧楼下将被告人杨昌后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次日,九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石周阳家中将其抓获并搜出作案工具。案发后,被告人石周阳家属代其退清赃款。上述事实另有如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1、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7月27日,九江县公安局民警在九江县神话网吧楼下将被告人杨昌后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次日,九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石周阳家中将其抓获并搜出作案工具。2、扣押清单、照片,证实九江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杨昌后身上及被告人石周阳家中搜出作案工具并予以扣押。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昌后辨认出和他一起盗窃电动车的正是本案被告人石周阳。4、收条。5、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09)九刑二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九中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昌后、石周阳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八年。6、释放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昌后、石周阳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八年,分别于2014年5月1日和2014年8月1日刑满释放。7、户籍信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昌后、石周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杨昌后参与作案6起,参与数额共计人民币16629.2元;被告人石周阳参与作案3起,参与数额共计人民币9698.8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昌后、石周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周阳的家属代其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昌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石周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杨昌后认为,原审认定其盗窃被害人曾帅绿驹牌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第六起犯罪中与石周阳不构成共同犯罪。上诉人石周阳认为,原审法院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昌后、石周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杨昌后参与作案6起,参与数额共计人民币16629.2元;被告人石周阳参与作案3起,参与数额共计人民币9698.8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杨昌后提出原审认定其盗窃被害人曾帅绿驹牌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第六起犯罪中与石周阳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审被告人杨昌后、石周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曾国良的证言,被害人姚玲玲、李秀枝的陈述,视听资料及视频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石周阳提出原审法院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经根据上诉人石周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从轻量刑,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炜审 判 员 张志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