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2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殿军与被告吕树彬、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殿军,吕树彬,王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1民初809号原告崔殿军。被告吕树彬。被告王爱华。原告崔殿军诉被告吕树彬、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被告徐平(已故)跟原告借款给吕树彬,徐平当时承诺返还借款时,如吕树彬无能力偿还,由徐平承担偿还责任。当时因为有徐平当任担保人,原告便将钱借给被告吕树彬,此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借故不还,于2014年2月28日二被告又重新给原告重写借款收据。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二被告仍借故不予偿还借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树彬未答辩。被告王爱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树彬于2007年2月向原告崔殿军借款1.604万元,由被告王爱华丈夫徐平(已故)担保,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不还,于2014年2月28日被告吕树彬重新出具欠条。担保人徐平于2014年10月已故,因被告王爱华继承了徐平的财产,故追加为本案的被告。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由原告提供借据一份,并经当庭审核,可以采信,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吕树彬向原告崔殿军借款理应按时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担保人徐平虽然已故,但徐平的财产由其妻子被告王爱华继承,故被告王爱华应在财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徐平的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树彬返还原告崔殿军借款1.604万元;二、被告王爱华负偿还原告借款的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振江人民陪审员 马志刚人民陪审员 聂仁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