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与肖丰云、钟春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肖丰云,钟春英,赵宗良,魏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田波,中国银行长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心,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肖丰云。被执行人钟春英(系被执行人肖丰云之妻)。被执行人赵宗良。被执行人魏祖平(系被执行人赵宗良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丰云、钟春英、赵宗良、魏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肖丰云、钟春英、赵宗良、魏祖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贷款本金218581.81元、利息36228.6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30日),2014年5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负担诉讼费2560元、执行费3760元。被执行人肖丰云以其所有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肖丰云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的房屋(成套住宅、8层、该房屋位于2层202号),产权证号为:089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刘志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