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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万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万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万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3号楼1317室。法定代表人该志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佟兴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无锡市万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5)渝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我院于2016年4月5日通知上诉人无锡市万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无锡市万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蒋 欢代理审判员 彭玉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