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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再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宋礼贵、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礼贵,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嘉英,潘华,王国凤,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再71号抗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宋礼贵,男,194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申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中西顺城街*号四川国际大厦**层*座。法定代表人宋礼贵,总经理。上述二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杜天荣,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李嘉英,女,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程林,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潘华,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审被告王国凤,女,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诉人宋礼贵、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李嘉英、潘华、原审被告王国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2)锦江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成检民监[2014]5101000037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成民监抗字第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永革、张渝鑫出庭。申诉人宋礼贵、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天荣,被申诉人李嘉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国凤经本院依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故被申诉人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2)锦江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