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30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代玉英与王明财、杨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玉英,王明财,杨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800号原告代玉英,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王明财,男,4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被告杨凤玲,女,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玉英诉被告王明财、杨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玉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玉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3元减半收取3421.50元,由原告代玉英负担。审 判 长  左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人民陪审员  王会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桂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