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代玉英与王明财、杨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玉英,王明财,杨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800号原告代玉英,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王明财,男,4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被告杨凤玲,女,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玉英诉被告王明财、杨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玉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玉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3元减半收取3421.50元,由原告代玉英负担。审 判 长 左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人民陪审员 王会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桂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