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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佳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佳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薛旭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褚勇。上诉人上海佳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上海佳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佳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