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叶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民初308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某某乡。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某某乡。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28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2月16日生育一女孟某甲,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年龄差别过大导致矛盾产生,于2015年12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叶某书面辩称,如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孟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2月16日生育一女孟某甲,2014年3月28日在华容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生女孟某甲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靠在家打零工维持生活,被告在外务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新建乡易家咀村村委会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书面答辩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生女后补办结婚登记,登记结婚时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因年龄差别过大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双方自2015年1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被告书面辩称同意在附条件情况下与被告离婚,故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自幼随被告父母生活居住,现被告也要求抚养婚生女,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出发,以不改变婚生女现状为宜,故对于原告请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婚生女由被告叶某抚养成人。对被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因原告孟某某目前的经济状况暂无力一次性支付,故本院不予支持,抚养费本院酌情认定按每年3600元的标准由原告孟某某逐年支付。对于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二、婚生女孟某甲由被告叶某抚养,原告孟某某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抚养费3600元,至婚生女孟某甲18周岁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光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