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18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杜某,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14日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审判员 于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