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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18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杜某,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14日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审判员  于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