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易小平、黄玉贤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易小平,黄玉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第2311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南京市建邺区中山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5栋21层。负责人袁晨一,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嵇新,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小平。被告黄玉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青年东路255号5幢。负责人崔广祝,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易小平、黄玉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慧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