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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072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邹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民0722民初697号原告邹XX,男,汉族,农民。被告刘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来院缴纳诉讼费,原告明确告知其不缴费,要求撤诉,但未办理相关手续,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