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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3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显付与张令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付,张令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367—1号原告张显付,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张令垒,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付与被告张令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现金78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令垒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付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