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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孟存志申请执行赵宏、叶燕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存志,赵宏,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1379号申请执行人孟存志,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现住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赵宏,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叶燕,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公务员。本院在执行孟存志与赵宏、叶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扣留,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程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