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字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孟何霄与被告永州潮趣科技有限公司、陈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何霄,永州潮趣科技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字民初1074号原告孟何霄,男,汉族,1981年1月31日出生。被告永州潮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永州市冷水滩区舜德财富中心写字楼907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经理。被告陈辉,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何霄诉被告永州潮趣科技有限公司、陈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何霄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已解决了纠纷,原告孟何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何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何霄负担。审 判 长 黄登飞人民陪审员 屈 晗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星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