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特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特107号申请人:梅厚帅。申请人:尚劲。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梅厚帅、尚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董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梅厚帅、尚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22日经宁波市北仑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尚劲损失医药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施救费500元、车物损坏费3200元;造成梅厚帅损失医药费340.50元、误工费800元、施救费500元、车物损坏费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2340.50元,由梅厚帅在交强险内承担4000元、尚劲承担3140.5元,余款5200元,由梅厚帅承担3640元、尚劲承担1560元;二、上述第一条中的款项已于2016年3月22日付清,今后双方不再有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