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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游吓妹与林力发、林美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吓妹,林力发,林美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财保92号原告游吓妹,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力发,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美宋,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吓妹与被告林力发、林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吓妹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力发名下的座落于平潭县潭城镇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700000元,并提供本人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游吓妹名下的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二、对林力发名下的座落于平潭县潭城镇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心代理审判员  杨航光代理审判员  黄雅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