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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陈观洪、浙XX田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6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观洪、浙XX田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观洪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9092.98元,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山口镇华侨城4-1-14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理,余款双方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6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