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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佳与吴权伟、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吴权伟,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忠运,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鲁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377号原告:刘佳。委托代理人:张军(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权伟。被告: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忠良(特别授权)。被告:任忠运。被告: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继成(特别授权)。被告:济宁市鲁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南海。委托代理人:韩军(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与被告吴权伟、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忠运、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鲁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对被告任忠运、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鲁深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