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甲、郝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郝某某甲,郝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061-1号原告翟某某。被告郝某某甲。被告郝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甲、郝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郝某某乙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翟某某甲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郝某某乙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内,郝某某乙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登记在翟某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内,翟某某甲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