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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建砚与深圳优力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利恒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砚,深圳市优力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利恒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450号原告张建砚,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建阳市。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优力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下朗工业区第二十八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586712514。法定代表人俞明。被告深圳市友利恒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村文革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326591509。法定代表人徐小军。委托代理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砚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鑫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