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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上海汇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乐亚艺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海汇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乐亚艺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026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委托代理人沈丽,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建文,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汇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周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晓卫,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星乐亚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威。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上海汇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乐亚艺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