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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10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程月华与兴化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月华,兴化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074-2号申请执行人程月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兴化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法定代表人方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程月华与兴化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兴化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金额1102923元,未执行到位1102923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建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