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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杭州新美商城有限公司、毛建飞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新美商城有限公司,毛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新美商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建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0063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毛建飞(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建飞(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建飞(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毛建飞(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钞的存款人民币187842.9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岳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