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61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6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轿车途经本市天河区金某路猎德大道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何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8mg/100ml。后何某被带至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何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9.1mg/100ml。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凡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