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4年12月28日生,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县梨园镇北杨街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工农兵破产案中依据本调解书向王某某一次性支付18万元,王某某用此款解决其经手的所有债务,此案终结。二、上述款项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理人姚永安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负责落实到位。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2016年2月25日利息为4320元。本案执行费33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402执13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