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路学东与丛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学东,丛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261号原告路学东,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扎赉特旗。被告丛淑霞,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学东与被告丛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学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学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丛淑霞负担。审判员 周继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雪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