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海京、路利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京,路利云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4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京,无业。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琼瑜,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路利云,曾用名路某、阮某,无业。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4年9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京、路利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京及其指定辩护人赵琼瑜、被告人路利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海京让唐亮、陈智勇(已判决)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向银行办理信用卡,并承诺每办理一张信用卡给报酬50元至250元不等。随后三人于2015年3月20日左右开始,由刘海京驾驶其自己的粤U×××××奇瑞轿车从深圳出发,途中接来刘海京的女朋友被告人路利云,开车前往福建。刘海京、路利云在福建住宿二天,期间,唐亮、陈智勇使用他人身份证向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路利云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3、4张银行卡后,随被告人刘海京一起返回深圳,并将车辆交给唐亮、陈智勇使用,并指派刘天培(另案处理)来福建同唐亮、陈智勇会合。唐亮、陈智勇、刘天培三人在福建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之后,该三人开车来到浙江省温州市继续作案,刘天培在苍南县办理几张信用卡后离开。在温州期间,刘海京再次指使力海波(已判决)及路利云过来办理信用卡,其中,路利云在温州呆一天就回去了。2015年4月19日,唐亮、陈智勇,力海波驾车到温州市永嘉县,次日上午分头在永嘉县各银行办理3张信用卡,当天下午,又驾车至乐清市,分头在乐清各银行办理6张信用卡。2015年4月13日至4月20日期间,唐亮在温州地区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共向银行办理26张信用卡,陈智勇在温州地区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共向银行办理38张信用卡,力海波在温州地区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共向银行办理5张信用卡。路利云在福建、温州等地共办理了6、7张信用卡,并有帮助刘海京记账、寄售信用卡、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刘海京用于支付陈智勇等人的款项、捎带手机号码卡给陈智勇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京、路利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唐亮、力海波、陈智勇的供述、证人徐某、向军、陈某甲、向某、刘某、李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吴某、陈润波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提取工作记录、账本、快递单、银行办证材料、开房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车辆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京、路利云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海京的辩护人辩称,刘海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造成的损失较小,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路利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路利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海京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路利云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以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海京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二、被告人路利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身份证五十七张、银行卡等资料二十一套、手机六部、账本四本、快递单四十五张、粤U×××××奇瑞轿车一辆,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翔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人民陪审员 仇德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董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