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浩源旅店卫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浩源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214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波。委托代理人张维国。被执行人浩源旅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育英小区**号楼。负责人龚奇。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2015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浩源旅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梦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