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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娜、贾伟、赵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娜,贾伟,赵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2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义,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樊佳春,系固阳联社风险部职工。被执行人王娜,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被执行人贾伟,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富丽小区2号楼1单元3楼西户。系被执行人王那的丈夫。被执行人赵占平,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固阳县公安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娜、贾伟、赵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那、贾伟、赵占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阳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