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1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玲。上诉人邓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邓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邓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光明审判员 贾保山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