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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徐勤登与张列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登,张列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2802号原告:徐勤登,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娟梨,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列伍,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勤登与被告张列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勤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勤登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