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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蔡雄追偿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蔡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779号原告三门峡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现更名为三门峡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王漫天,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田丽,该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蔡雄,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蔡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蔡雄已偿还原告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为1206元,由原告三门峡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嘉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