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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时芬英与禹长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芬英,禹长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时芬英,女,1963年1月29日生。被执行人禹长钦,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时芬英申请执行禹长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不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上法执字第4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宋鹏飞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