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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衣文、马运芳、山东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衣文,马运芳,山东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6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9号。负责人梅宁,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梅,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衣文。被告马运芳。被告山东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张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衣文、马运芳、山东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岩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