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杜艳丽与李平、韩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丽,李平,韩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042号原告杜艳丽。被告李平。被告韩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艳丽诉被告李平、韩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艳丽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艳丽申请撤回对被告韩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艳丽撤回对被告韩苏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