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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北京博拓锅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华电高科(高碑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拓锅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华电高科(高碑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017号原告北京博拓锅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华电高科(高碑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拓锅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高科(高碑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拓锅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拓锅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