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4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毛云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4刑初4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云(绰号:老闷),男,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2004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9月1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灿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云于2015年8月至9月期间,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4.36克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毛云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毛云对起诉书指控贩卖毒品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云吸食毒品上瘾,为解决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以贩养吸,于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先后在建水县城仁和路、“天上人间”商务酒店、咖啡快捷酒店附近等处,向吸毒人员赵xx、徐xx、雷xx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小麻”、“冰毒”)合计11.55克。2015年9月1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毛云骑电动车携带毒品到建水县临安镇咖啡快捷酒店附近准备向赵xx贩卖时,被缉毒警察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和其所骑的电动车内缴获毒品片剂14颗。后警察对被告人毛云租住的建水县临安镇大水塘村146号二楼的房间进行搜查,在其房间内搜查出透明毒品晶体可疑物。经当面称量透明毒品晶体可疑物重1.5克,毒品片剂14颗重1.31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片剂14颗及在其租住房间内搜查出的透明毒品晶体可疑物属于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认定,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毛云生于1983年9月14日,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2004)红中刑初字第65号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云南省小龙潭监狱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毛云于2004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9月16日减刑释放。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9月1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毛云骑电动车携带毒品到建水县临安镇咖啡快捷酒店附近准备向赵xx贩卖时,被缉毒警察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和其所骑的电动车内缴获毒品片剂14颗。4.证人赵xx(绰号:老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向“老闷”一共购买过三次毒品“小麻”,第一次是2015年8月22日,他通过“烂人”联系到“老闷”,在咖啡快捷酒店附近以400元向“老闷”买了10颗“小麻”。第二次是2015年9月11日中午,他打电话给“老闷”说要买“小麻”,找到“老闷”后他拿了400元钱给“老闷”,在咖啡快捷酒店附近“老闷”拿了10颗“小麻”给他。第三次就是今天(2015年9月17日),他拿了400元钱给“老闷”,“老闷”拿着“小麻”才到他那里,他们俩个就同时被民警抓了。公安机关提供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赵xx通过照片辨认,指出2号照片的人就是贩卖“小麻”给自己的“老闷”。5.证人徐xx(绰号:小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她通过微信和卖“冰毒”的那个“朋友”联系上要买“冰毒”,那个“朋友”就让她到客运站旁边的农业银行处找他。她和“萧萧”一起到农业银行处时“朋友”就在那里了,她拿了200元钱给“朋友”,那个“朋友”就拿了一小袋用透明塑料自封袋装着的“冰毒”给她。她最后一次与“朋友”买“冰毒”是2015年9月15日凌晨1点左右,她打电话给“朋友”说要买“冰毒”,“朋友”问她在哪里?她告诉在“天上人间”商务酒店,过了一会“朋友”说到了,她就下楼拿了200元钱给“朋友”,那个“朋友”就拿用透明塑料自封袋装着的“冰毒”给她,她就拿到房间与“萧萧”一起吸食。自2015年7月至9月,她先后跟“朋友”买过20次“冰毒”,每次都是买200元钱的“冰毒”。公安机关提供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徐xx通过照片辨认,指出7号照片的人就是卖“冰毒”给自己的“朋友”。6.证人陶xx(绰号:萧萧)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和“小米”都是开远市小龙潭人,“小米”的名字叫徐xx,她和“小米”会一起购买“冰毒”吸食。2015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她和“小米”到“天上人间”开了一个房间,“小米”就打电话和“朋友”联系买200元的“冰毒”,她出100元,“小米”出100元。过了一会儿“朋友”就打电话给“小米”说到了,她就拿着钱到门口去找“朋友”,见到“朋友”她就把200元交给“朋友”,“朋友”就把拿在手里用卫生纸包着的“冰毒”给她,她就拿到房间和“小米”一起吸。2015年9月14日凌晨1点左右,她们同样在“天上人间”开了一个房间,“小米”打电话给“朋友”联系买“冰毒”,同样是她和“小米”各出100元钱,过了一会“朋友”回电说到了,她就下楼把200元钱给“朋友”,“朋友”就把拿用卫生纸包着的“冰毒”给她,她就拿到房间和“小米”一起吸。公安机关提供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及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陶xx通过照片辨认出3号照片男子就是卖“冰毒”给她们的“朋友”即毛云;9号照片的女子就是“小米”即徐xx。7.证人雷xx(绰号:老野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和毛云是在开远雨露社区戒毒时认识的,毛云的绰号叫“老闷”,是建水东村人。他先后八次向毛云购买毒品“小麻”,最后一次购买是2015年9月15日中午,他用金戒指押了一组10颗“小麻”。毛云卖的“小麻”是40元钱一颗,400元一克的“冰毒”。公安机关提供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雷xx通过照片辨认出5号照片的男子就是卖毒品“小麻”给自己的毛云。8.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民警抓获被告人毛云时其驾驶的电动车、从其手上、电动车坐垫下搜出的片状毒品可疑物;对其租住的房间进行搜查,对缴获的透明状毒品可疑物、手机、现金4800元依法进行扣押。9.物证照片,证明:从被告人毛云手上、电动车坐垫下搜出的片状毒品可疑物概貌照、细目照;从被告人毛云租住的房间内搜出玉溪牌香烟壳内的颗粒状透明毒品可疑物概貌照、细目照;被告人毛云作案用的电动车、手机及毒资。10.毒品可疑物过磅记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9月17日12时30分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毛云时,当场从毛云手上缴获红色片剂可疑物10颗,从电动车坐垫下搜出红色片状毒品可疑物4颗,经称量净重1.31克。从被告人毛云租住的房间内搜出的玉溪牌香烟壳内查获的颗粒状透明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5克。11.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民警对查获的红色片状毒品可疑物、颗粒状透明毒品可疑物取样,送红河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鉴定检测。12.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经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送检样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13.建水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经将送检检材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的鉴定意见通知了被告人毛云。14.毒品价格、重量说明,证明:建水地区暗市的各种毒品价格及重量。15.被告人毛云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自己吸食毒品上瘾,为解决吸食的资金来源,他从其他毒贩处拿来毒品,自己提取部分后再卖给“老病”、“老野狗”和一个女的吸食。2015年9月17日12时30分许,他骑电动车携带毒品到建水县临安镇咖啡快捷酒店附近准备卖给“老病”时,就被警察抓着了。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取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云吸食毒品“小麻”上瘾后,为解决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毛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毛云的量刑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1克(未随案移送)依法销毁,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扣押的毒资现金人民币4800元,作案工具OPPO白色手机一部,绿源牌绿色电动车一辆依法没收。三、随案移送的光碟一张,作为证据随案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贵鑫人民陪审员 潘兴国人民陪审员 孔繁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