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史宗秋与何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彪,史宗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彪,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文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雅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宗秋,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福华,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彪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一审法院应进一步审查被上诉人史宗秋是否不能实现与上诉人何彪所签订的班车交易协议目的。如果不能实现,是何原因。一审法院判非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何彪。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