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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执字第00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申请执行章伯庚、肖梅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章伯庚,肖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6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负责人:李松。被执行人:章伯庚。被执行人:肖梅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泾民二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芜湖市皖江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章伯庚、肖梅玲所有的位于泾县泾川镇幕桥路泾秀苑XX幢X单元XXX室住房。2016年3月29日买受人凌木桂(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昌桥乡华盘村华上组黄山涝0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以420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泾县泾川在幕桥路泾秀苑XX幢XXX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泾川字第XXXXXXX号房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凌木桂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凌木桂可持本裁定书到泾县房地产管理局、泾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同斌审判员  秦建宏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