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91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男,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王某申请执行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朱艳群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修刚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帅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