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汤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289号原告:汤某。被告:周某。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汤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协议离婚,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培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