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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川区某某专卖店与被执行人金川区某某装修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川区某某专卖店,金川区某某装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金川区某某专卖店。业主孙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金川区某某专卖店业主。被执行人金川区某某装修店。业主闫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中专文化,金川区某某装修店业主。申请执行人金川区某某专卖店与被执行人金川区某某装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川区某某专卖店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金昌品广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装修余款26000元,从此款项中支付本案执行费263元,剩余2573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川区某某专卖店。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龙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