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在行申请执行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在行,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054号申请人高在行。被执行人刘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在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高在行申请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贵 云代理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代理审判员 肖 继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