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XX与母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4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母某某。委托代理人谭光友,湄潭县石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马正义人民陪审员 孙中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云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