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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XX与母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4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母某某。委托代理人谭光友,湄潭县石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马正义人民陪审员  孙中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云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