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3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陶爱峰与陈丽清、王兆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爱峰,陈丽清,王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749号申请执行人陶爱峰,居民。被执行人陈丽清,居民。被执行人王兆云,居民。申请执行人陶爱峰与被执行人陈丽清、王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亭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于亭湖区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截止2015年10月6日本金及利息计371578元。二、从2015年11月起每月偿还三万,直至还清为止(还款由被执行人陈丽清直接还给陶爱峰)。三、对上述还款协议,由盐城市帛韵制衣有限公司提供连带偿还责任。四、被执行人陈丽清在偿还完本案的款项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王兆云追偿一半的还款责任。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亭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审 判 员  洪 星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笛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