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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涂杰发与陶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杰发,陶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涂杰发,农民。被执行人:陶晓华,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5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陶晓华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2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