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8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冯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须明,范根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8402号原告冯须明,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范根昇,男,民族、出生日期及户籍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须明与被告范根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须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