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4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中心街支行与被施有义、李艳琼、赵斌、杨彦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中心街支行,施有义,李艳琼,赵斌,杨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4执恢1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中心街支行。地址: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宏强路143号。负责人马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施有义,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艳琼,女,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斌,男,1971年7月10日生,白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教师。被执行人杨彦,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公务员。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中心街支行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施有义、李艳琼、赵斌、杨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施有义、李艳琼、赵斌、杨彦于2016年3月25日前履行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