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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鸿伟,哈尔滨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鸿伟,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2006号原告黄鸿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宏信广场7号楼6门商服。法定代表人王忠慈,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鸿伟诉被告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传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振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