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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于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于某。原审被告人于某某。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于某诉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庄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于某和被告人于某某系亲兄弟,又系邻居,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很长时间以来关系一直不睦。2015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未经允许进入位于庄河市太平岭乡歇马村施屯88号的于某家中闹事,于某家人多次让其离开,于某某不但拒不离开,还用随手捡起的刀铲子将于某家东屋砸了一个长约5厘米的口子和西屋门锁砸坏,并摔碎于某家一个盘子。后于某某被姜某和于某(于某某和于某的姐姐)拽回家。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因本案被庄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销货单、证人证言、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及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未经允许进入自诉人家中后,在被多次要求离开后,其不但拒不离开,还故意毁坏自诉人家中财物,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自诉人控诉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上诉人于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对被告人于某某量刑过轻。二审经审理查明的证据同一审一致。上诉人于某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于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多次要求后拒不离开,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据此对于某某定罪、量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于某的上诉理由,经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综合考量于某某各种犯罪情节,对其量刑适当。故对于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辉审判员 何  云  波审判员 薛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国红(代)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